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330號
原 告 崧鉅智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晉堅
被 告 邱德威
兼訴訟代理 翁維聰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