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344號
原 告 中日交通標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吳美佐
原 告 大新交通工程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郁仁
被 告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芳洲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
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