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344號
上 訴 人 中日交通標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吳美佐
上 訴 人 大新交通工程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郁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 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9 萬4,85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 段○○○ 巷○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