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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小字第 1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344號 上 訴 人 中日交通標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吳美佐 上 訴 人 大新交通工程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郁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 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9 萬4,8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 段○○○ 巷○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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