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367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原告與
被告耀庭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萬零壹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