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433號
原 告 崴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廷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奇諾室內裝修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奇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萬1,315 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