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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小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45號 原   告 中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開渝 被   告 景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裕 訴訟代理人 任復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裕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玖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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