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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小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旅遊團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67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豐華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慧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錦綉間返還旅遊團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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