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67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豐華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慧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錦綉間返還旅遊團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