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692號
原 告 合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進德
被 告 葉力源
被 告 和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4年5
月2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僅具狀補正被告名稱,並未補繳裁判費,原告逾期
迄未
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附卷
可參,其訴自
非合法,
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