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720號
原 告 永日建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進財
被 告 吉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位於屏東縣,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1份在卷
可憑,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