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小字第175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志慶
被 告 郭志豪
上列
當事人間104年度北小字第1757號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零貳佰壹拾元為原告
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5月13日前某日時,在臺北市○
○區○○○路○段○○○號8樓之2處竊取訴外人詹鳳斌所有之聯
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如附表所
示之地點,佯裝為詹鳳斌本人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
新臺幣(下同)93,210元,扣除訴外人詹鳳斌之自負額3,00
0元,被告無
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90,210元損
害,爰依
民法第179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90,210元,
暨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原起訴聲明利息
起算日為96年6月1日,
嗣減縮如上,核僅係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
第179條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竊取訴外人詹鳳斌
之信用卡並偽造署簽於簽帳單,致原告受有93,210元損害
等
情,被告並因
前揭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97年度訴字第662號
刑事判決判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等情,亦有該刑事判決在
卷
可稽。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
提證據,
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揆諸前揭規定,扣除訴外人詹
鳳斌之自負額3,000元,被告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
原告受有90,210元損害,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90,2
10元及其法定利息,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0,21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附表
┌──┬─────┬──────┬─────────────┐
│編號│ 交易日期 │ 交易金額 │特店名稱 │
│ │ │(新臺幣) │ │
├──┼─────┼──────┼─────────────┤
│ 1 │ 00000000 │ 3,296 元│義順行 │
├──┼─────┼──────┼─────────────┤
│ 2 │?00000000 │ 5,980 元│台灣新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3 │?00000000 │ 4,932 元│宣其企業有限公司西寧
分公司│
├──┼─────┼──────┼─────────────┤
│ 4 │?00000000 │ 164 元│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店 │
├──┼─────┼──────┼─────────────┤
│ 5 │?00000000 │ 3,920 元│普雷伊 │
├──┼─────┼──────┼─────────────┤
│ 6 │?00000000 │ 2,880 元│宣其企業有限公司西寧分公司│
├──┼─────┼──────┼─────────────┤
│ 7 │?00000000 │ 100 元│台灣中油建孝站 │
├──┼─────┼──────┼─────────────┤
│ 8 │?00000000 │ 1,180 元│內江賓館 │
├──┼─────┼──────┼─────────────┤
│ 9 │?00000000 │ 8,370 元│台灣大哥大-三重天台 │
├──┼─────┼──────┼─────────────┤
│ 10 │?00000000 │ 545 元│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店 │
├──┼─────┼──────┼─────────────┤
│ 11 │?00000000 │ 8,700 元│ 聯歐通訊有限公司蘆洲中山 │
│ │ │ │ 二分公司 │
├──┼─────┼──────┼─────────────┤
│ 12 │?00000000 │ 100 元│台灣中油重陽路站 │
├──┼─────┼──────┼─────────────┤
│ 13 │?00000000 │ 760 元│長瓏餐飲店 │
├──┼─────┼──────┼─────────────┤
│ 14 │?00000000 │ 980 元│U2MTV電影館 │
├──┼─────┼──────┼─────────────┤
│ 15 │?00000000 │ 1,800 元│米茄音樂餐廳有限公司 │
├──┼─────┼──────┼─────────────┤
│ 16 │?00000000 │ 1,161 元│吉星24HR港式飲茶 │
├──┼─────┼──────┼─────────────┤
│ 17 │?00000000 │ 500 元│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
│ 18 │?00000000 │ 1,000 元│台灣中油光復北路站 │
├──┼─────┼──────┼─────────────┤
│ 19 │?00000000 │ 1,107 元│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店 │
├──┼─────┼──────┼─────────────┤
│ 20 │?00000000 │ 3,000 元│秀珊溫泉旅館 │
├──┼─────┼──────┼─────────────┤
│ 21 │?00000000 │ 2,670 元│億皓公司-中華店KS04 │
├──┼─────┼──────┼─────────────┤
│ 22 │?00000000 │ 5,800 元│河馬雜貨衣舖 │
├──┼─────┼──────┼─────────────┤
│ 23 │?00000000 │ 2,204 元│錢櫃南京店 │
├──┼─────┼──────┼─────────────┤
│ 24 │?00000000 │ 570 元│豪華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
├──┼─────┼──────┼─────────────┤
│ 25 │?00000000 │ 500 元│台灣中油復興北路站 │
├──┼─────┼──────┼─────────────┤
│ 26 │?00000000 │ 1,406 元│有雞廚房小吃店 │
├──┼─────┼──────┼─────────────┤
│ 27 │?00000000 │ 1,067 元│紅磡婚宴會館 │
├──┼─────┼──────┼─────────────┤
│ 28 │?00000000 │ 1,423 元│大潤發中崙店 │
├──┼─────┼──────┼─────────────┤
│ 29 │?00000000 │ 1,190 元│大潤發中崙店 │
├──┼─────┼──────┼─────────────┤
│ 30 │?00000000 │ 245 元│U2MTV電影館 │
├──┼─────┼──────┼─────────────┤
│ 31 │?00000000 │ 200 元│台灣中油忠孝東路站 │
├──┼─────┼──────┼─────────────┤
│ 32 │?00000000 │ 90 元│台灣中油莒光路站 │
├──┼─────┼──────┼─────────────┤
│ 33 │?00000000 │ 990 元│米茄音樂餐廳有限公司 │
├──┼─────┼──────┼─────────────┤
│ 34 │?00000000 │ 580 元│台糖白甘蔗養生涮涮屋 │
├──┼─────┼──────┼─────────────┤
│ 35 │?00000000 │ 6,018 元│好樂迪錦州店 │
├──┼─────┼──────┼─────────────┤
│ 36 │?00000000 │ 180 元│好樂迪錦州店 │
├──┼─────┼──────┼─────────────┤
│ 37 │?00000000 │ 180 元│好樂迪錦州店 │
├──┼─────┼──────┼─────────────┤
│ 38 │?00000000 │ 933 元│有雞廚房小吃店 │
├──┼─────┼──────┼─────────────┤
│ 39 │?00000000 │ 940 元│長葒餐飲店 │
├──┼─────┼──────┼─────────────┤
│ 40 │?00000000 │ 150 元│台灣中油建孝站 │
├──┼─────┼──────┼─────────────┤
│ 41 │?00000000 │ 993 元│有雞廚房小吃店 │
├──┼─────┼──────┼─────────────┤
│ 42 │?00000000 │ 100 元│台灣中油桂林路站 │
├──┼─────┼──────┼─────────────┤
│ 43 │?00000000 │ 2,306 元│錢櫃松江店 │
├──┼─────┼──────┼─────────────┤
│ 44 │?00000000 │12,000 元│kimi名牌精品店 │
└──┴─────┴──────┴─────────────┘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10 元
合 計 1,11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