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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小字第 17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小字第175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志慶 被   告 郭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北小字第175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零貳佰壹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5月13日前某日時,在臺北市○ ○區○○○路○段○○○號8樓之2處竊取訴外人詹鳳斌所有之聯 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如附表所 示之地點,佯裝為詹鳳斌本人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 新臺幣(下同)93,210元,扣除訴外人詹鳳斌之自負額3,00 0元,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90,210元損 害,爰依民法第179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90,210元,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原起訴聲明利息 起算日為96年6月1日,減縮如上,核僅係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 第179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竊取訴外人詹鳳斌 之信用卡並偽造署簽於簽帳單,致原告受有93,210元損害等 情,被告並因前揭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97年度訴字第662號 刑事判決判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等情,亦有該刑事判決在 卷可稽。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 提證據,認其主張為真實。揆諸前揭規定,扣除訴外人詹 鳳斌之自負額3,000元,被告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 原告受有90,210元損害,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90,2 10元及其法定利息,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0,21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附表 ┌──┬─────┬──────┬─────────────┐ │編號│ 交易日期 │ 交易金額 │特店名稱 │ │ │ │(新臺幣) │ │ ├──┼─────┼──────┼─────────────┤ │ 1 │ 00000000 │ 3,296 元│義順行 │ ├──┼─────┼──────┼─────────────┤ │ 2 │?00000000 │ 5,980 元│台灣新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3 │?00000000 │ 4,932 元│宣其企業有限公司西寧分公司│ ├──┼─────┼──────┼─────────────┤ │ 4 │?00000000 │ 164 元│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店 │ ├──┼─────┼──────┼─────────────┤ │ 5 │?00000000 │ 3,920 元│普雷伊 │ ├──┼─────┼──────┼─────────────┤ │ 6 │?00000000 │ 2,880 元│宣其企業有限公司西寧分公司│ ├──┼─────┼──────┼─────────────┤ │ 7 │?00000000 │ 100 元│台灣中油建孝站 │ ├──┼─────┼──────┼─────────────┤ │ 8 │?00000000 │ 1,180 元│內江賓館 │ ├──┼─────┼──────┼─────────────┤ │ 9 │?00000000 │ 8,370 元│台灣大哥大-三重天台 │ ├──┼─────┼──────┼─────────────┤ │ 10 │?00000000 │ 545 元│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店 │ ├──┼─────┼──────┼─────────────┤ │ 11 │?00000000 │ 8,700 元│ 聯歐通訊有限公司蘆洲中山 │ │ │ │ │ 二分公司 │ ├──┼─────┼──────┼─────────────┤ │ 12 │?00000000 │ 100 元│台灣中油重陽路站 │ ├──┼─────┼──────┼─────────────┤ │ 13 │?00000000 │ 760 元│長瓏餐飲店 │ ├──┼─────┼──────┼─────────────┤ │ 14 │?00000000 │ 980 元│U2MTV電影館 │ ├──┼─────┼──────┼─────────────┤ │ 15 │?00000000 │ 1,800 元│米茄音樂餐廳有限公司 │ ├──┼─────┼──────┼─────────────┤ │ 16 │?00000000 │ 1,161 元│吉星24HR港式飲茶 │ ├──┼─────┼──────┼─────────────┤ │ 17 │?00000000 │ 500 元│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 │ 18 │?00000000 │ 1,000 元│台灣中油光復北路站 │ ├──┼─────┼──────┼─────────────┤ │ 19 │?00000000 │ 1,107 元│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店 │ ├──┼─────┼──────┼─────────────┤ │ 20 │?00000000 │ 3,000 元│秀珊溫泉旅館 │ ├──┼─────┼──────┼─────────────┤ │ 21 │?00000000 │ 2,670 元│億皓公司-中華店KS04 │ ├──┼─────┼──────┼─────────────┤ │ 22 │?00000000 │ 5,800 元│河馬雜貨衣舖 │ ├──┼─────┼──────┼─────────────┤ │ 23 │?00000000 │ 2,204 元│錢櫃南京店 │ ├──┼─────┼──────┼─────────────┤ │ 24 │?00000000 │ 570 元│豪華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 ├──┼─────┼──────┼─────────────┤ │ 25 │?00000000 │ 500 元│台灣中油復興北路站 │ ├──┼─────┼──────┼─────────────┤ │ 26 │?00000000 │ 1,406 元│有雞廚房小吃店 │ ├──┼─────┼──────┼─────────────┤ │ 27 │?00000000 │ 1,067 元│紅磡婚宴會館 │ ├──┼─────┼──────┼─────────────┤ │ 28 │?00000000 │ 1,423 元│大潤發中崙店 │ ├──┼─────┼──────┼─────────────┤ │ 29 │?00000000 │ 1,190 元│大潤發中崙店 │ ├──┼─────┼──────┼─────────────┤ │ 30 │?00000000 │ 245 元│U2MTV電影館 │ ├──┼─────┼──────┼─────────────┤ │ 31 │?00000000 │ 200 元│台灣中油忠孝東路站 │ ├──┼─────┼──────┼─────────────┤ │ 32 │?00000000 │ 90 元│台灣中油莒光路站 │ ├──┼─────┼──────┼─────────────┤ │ 33 │?00000000 │ 990 元│米茄音樂餐廳有限公司 │ ├──┼─────┼──────┼─────────────┤ │ 34 │?00000000 │ 580 元│台糖白甘蔗養生涮涮屋 │ ├──┼─────┼──────┼─────────────┤ │ 35 │?00000000 │ 6,018 元│好樂迪錦州店 │ ├──┼─────┼──────┼─────────────┤ │ 36 │?00000000 │ 180 元│好樂迪錦州店 │ ├──┼─────┼──────┼─────────────┤ │ 37 │?00000000 │ 180 元│好樂迪錦州店 │ ├──┼─────┼──────┼─────────────┤ │ 38 │?00000000 │ 933 元│有雞廚房小吃店 │ ├──┼─────┼──────┼─────────────┤ │ 39 │?00000000 │ 940 元│長葒餐飲店 │ ├──┼─────┼──────┼─────────────┤ │ 40 │?00000000 │ 150 元│台灣中油建孝站 │ ├──┼─────┼──────┼─────────────┤ │ 41 │?00000000 │ 993 元│有雞廚房小吃店 │ ├──┼─────┼──────┼─────────────┤ │ 42 │?00000000 │ 100 元│台灣中油桂林路站 │ ├──┼─────┼──────┼─────────────┤ │ 43 │?00000000 │ 2,306 元│錢櫃松江店 │ ├──┼─────┼──────┼─────────────┤ │ 44 │?00000000 │12,000 元│kimi名牌精品店 │ └──┴─────┴──────┴─────────────┘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10 元 合 計 1,110 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