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小字第 21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小字第2199號 原   告 東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豪 訴訟代理人 張存實 被   告 陳銘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陸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區 ○○○路○段000號前,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再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 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3年11月19日19時許,駕駛車號000-00 營業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於臺北市○○區○○○路○ 段○○○號前,因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致撞擊原告所有、訴外 人楊朝坤駕駛之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修支出修理費新臺幣(下同) 8,200元(工資6,200元、零件2,000元),修車期間2日之營 業損失3,026元,合計共11,226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226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於 上開時地發生前開車輛碰撞之系爭事故,致系爭車輛受損 ,原告因系爭事故支出修復費用8,200元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估價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車損照片、行照及駕照、修車證明等件為證, 並與本院依職權調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附 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現場圖、補充資料 表、兩造談話記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照片黏 貼記錄表等件互核相符。而被告已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及第1項規定,視為自認原告之 主張。 (二)原告另主張被告應賠償11,226元及按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 息等節,茲說明如下: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 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 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騎 乘肇事車輛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致 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等情,已如前述,自屬汽車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原告,本件復無被告對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 之注意等情,且被告之行駛行為確與系爭車輛之損害間具 有相當因果關係,依前開規定,被告自應賠償原告因系爭 事故所生之損害。 2.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 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所謂物被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系爭車輛因上開事故受損,共支出工資6,200元、零件 2,000元,合計8,200元,已如前述。就上開零件費2,000 元部分,係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所生費用,則其折舊部分 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至於工資部分,則無以新品換 舊品應為折舊之問題(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一)參照)。次查,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 項規定:「採平均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 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 算其每期折舊額」,參以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 52051號函所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營業小客車 之耐用年數為4年,再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 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 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 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 滿一月者,以月計」。準此,系爭車輛為98年2月出廠, 有汽車行車執照為證,距離系爭車禍於103年11月9日發生 時,以使用5年10月計。本件零件部分維修金額為2,000元 ,有估價單影本一件在卷為憑,則其折舊額計算如下:殘 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2,000元÷5=400元; 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折舊率×使用年數,即( 2,000元-400元)×0.25×4=1,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則原告得請求零件修理費為400元(即折舊後修理費 :2,000元-1,600元=400元)。據此,系爭車輛修復費 用其中零件2,000元部分,扣除折舊金額後為400元,加上 工資6,200元,方屬必要之修理費用,是原告得請求被告 給付之系爭車輛修理費用為6,600元(400元+6,200元= 6,60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所據。 3.另關於營業損失3,026元部分,原告固主張系爭車輛為營 業小客車,因系爭事故而受損,修繕期間為2天,致受有 營業損失合計3,026元等情,並提出行照、修車證明及臺 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函等件為證。惟查,原告僅 為系爭車輛所有權人,並非實際以系爭車輛從事載客營業 之人,系爭車輛係楊朝坤駕駛營業使用等節,業據原告陳 述明確(見本院卷第45頁),是原告既未以系爭車輛行載 客營業,復未取得實際駕駛營業者就該營業損失之債權讓 與證明,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營業損失3,026元乙節,自 屬無理。 4.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 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 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 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此 為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4年6月27日(見本院卷第21頁)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修復 必要費用6,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6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 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按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9定有明文,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本件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