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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小字第 2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辦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345號 原   告 銓泰國際專利商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紫瑜 訴訟代理人 李靜雯 一、上原告因給付代辦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偉仁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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