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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小字第 2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782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棋荃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萬43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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