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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小字第 2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7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棋荃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 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 萬2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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