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7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棋荃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鴻輝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
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 萬276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