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458號
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彭國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萬柒仟肆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