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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小字第 34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458號 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彭國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萬柒仟肆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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