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501號
原 告 大新禮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袁孝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5,125 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