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邦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萬事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學道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梁榮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逸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
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
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二、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8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
可稽,本件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
翌日即104年8月7
日起算20日,上訴期間末日應為104年8月26日,上訴人遲至
104年8月29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
在卷
可憑,是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
上訴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 巷○ 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