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08號
原 告 臺北市士林區富安國民小學
法定
代理人 陳玟錡
原 告 臺北市士林區富安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玟錡
被 告 鼎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愛通
訴訟代理人 范群
林妍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原告請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告法定代
理人應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