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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小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08號 原   告 臺北市士林區富安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玟錡 被   告 鼎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愛通 訴訟代理人 林妍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愛通」為被告鼎坤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 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第174 條規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 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范群,嗣變更為鄭愛通,但 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應由本 院裁定命鄭愛通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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