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08號
原 告 臺北市士林區富安國民小學
法定
代理人 陳玟錡
被 告 鼎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愛通
訴訟代理人 林妍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愛通」為被告鼎坤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續
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第174 條規定之
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
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
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范群,
嗣變更為鄭愛通,但
未聲明承受訴訟,依
首揭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應由本
院裁定命鄭愛通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