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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小字第 6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31號 原   告 賴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詮國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原告起訴狀併列施秋瑋、施仙郎為被告法   定代理人,如有誤載,請一併更正。 三、提出買賣契約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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