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31號
原 告 賴怡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詮國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原告
起訴狀併列施秋瑋、施仙郎為被告
法
定代理人,如有誤載,請一併更正。
三、提出
買賣契約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