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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小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32號 原   告 張惠玲 被   告 凰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之1、之2、 之3,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並經 被告具狀聲請,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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