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54號
原 告 哥德利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顧勝忠
被 告 柯智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柯智偉之
住居所地分別在「新北市○○區○
○街○○○巷○○弄○號5樓」、「新北市○○區○○街○○○巷○號5
樓」,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
可稽,依
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
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