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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小字第 6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54號 原   告 哥德利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勝忠 被   告 柯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柯智偉之居所地分別在「新北市○○區○ ○街○○○巷○○弄○號5樓」、「新北市○○區○○街○○○巷○號5 樓」,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 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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