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840號
原 告 奧宇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宗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渤玨
不動產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貳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