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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小字第 9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926號 原   告 妹最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敦宇 訴訟代理人 謝宜伶       廖毓君 被   告 許蓋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 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燕巢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 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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