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小字第 9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小字第93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       胡祖璇 被   告 王建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2年2月15日22時22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營 業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於行經臺北市○○區○○路 3段185巷口,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而碰撞前方原告所承保由 訴外人即車主張曉琪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車身受損,系爭車輛經訴外人中 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關渡分公司(下稱中華賓士公司) 修復,維修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1,753元(含工資費 用2,999元、烤漆費用8,467元及零件費用30,287元),亦即 包含:⑴後保桿烤漆費用2,016元;⑵後保桿拆卸後至烤漆 前之準備作業工資金額2,016元;⑶塗裝物料費用(即後保 桿烤漆之材料費用)4,032元;⑷後保桿總成拆卸安裝及後 保險桿總成更新之工資費用1,176元、1,680元;⑸後保桿零 件費用28,558元;⑹後保桿支架費用287元。原告本於保險 責任已賠付修理費用,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取得代 位求償權,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 ㈡對被告抗辯之意見:秀明汽車有限公司(下稱秀明公司)所 出具之估價單及書面意見,僅憑被告所提供之照片作為認定 依據,並非實際看見車損情況所列出之費用。再被告陳稱「 中華賓士公司回函稱是依據客戶要求更換後保險桿」云云, 然中華賓士公司回函係稱「後保險桿因毀損而有更換之必要 ,並得客戶之同意後為之」。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1,7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 ㈠系爭車輛只是後保險桿之油漆掉落小塊(約2公分左右), 只需重新噴漆、烤漆,充其量2千元至3千元。被告於案發次 日(即102年2月16日)即請秀明公司開出修復估價單,所需 費用只有3,200元。況本件並無「後保險桿已破損變形」之 情事存在,原告亦未保存系爭後保險桿原物以供查實,中華 賓士公司104年6月15日回函所載內容並不實在,其乃見生意 上門,應客戶之要求,任意做不必要之更換與維修。 ㈡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行車執照、估價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任意險汽車 保險理賠計算書及賠償給付同意書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 權調閱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資料(含道路交通事故初步 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補充資料 表、談話紀錄表、照片)附卷可稽。被告除就原告所主張之 系爭車輛受損情形及必要之修復費用有所爭執外,其餘事實 均無爭執,堪以認定。 四、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之2 定有明文。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 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 ,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亦有明文。查本件依現場圖及兩車受損照片觀之,可知被告 之後車應係未保持安全距離以致追撞前車即系爭車輛而肇事 ,且被告亦坦認其有肇事責任,足認被告顯有過失。又被告 之過失行為與系爭車輛之車損(後保桿受損)結果,復有相 當因果關係,亦堪以認定。又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 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 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 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已給付 賠償金額,自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 權。 五、另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 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 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 ︰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 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本件 車禍事故致後保桿受損一節,雖為被告所不爭,惟原告復主 張後保桿受損情形已達破損變形而需更換新品一節,則為被 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舉證以實其說。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向 中華賓士公司函詢系爭車輛受損情形及必要修復費用,經中 華賓士公司函覆稱:「...維修費用敘明如下:㈠後保桿外 皮、表面塗層和特殊漆工時2,016元為工資費用(1680工資 率x1.2工時);㈡一個已拆下零件總成、銀粉烤漆準備工 時2,016元為工資費用(1680工資率x1.2工時);㈢塗裝物 料費用4,032元係為噴塗耗材費用;㈣後保險桿,總成拆卸1 ,176元為工資費用(1680工資率x0.7工時);㈤後保險桿 總成更新1,680元為工資費用(1680工資率x1工時);㈥後 保桿28,558元係為材料費;㈦支架287元係為材料費。三、 德國原廠所供應之新品後保險桿乃為基礎底色零件,須再依 維修車輛顏色施作塗裝噴漆。四、後保險桿因已破損變形有 更換之必要,並得客戶之同意後為之。如僅以烤漆修復方式 ,無法回復到原廠保險桿的平整度」等節(見本院卷第88、 89頁),惟觀諸前揭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資料所檢附之現 場車損照片及原告所提出之系爭車輛受損照片(見本院卷第 27、28、78、80頁),系爭車輛之後保險桿僅一小處有刮擦 受損痕跡,並無明顯變形之情形,上述中華賓士公司回函並 未檢附任何資料,且所稱「後保險桿已破損變形」一節核與 卷附車損照片尚有未合,自不足以此逕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原告既未能提出相當證據以實其說,且表明系爭後保險桿並 未保存,已無法提出以供審酌,本件依原告所舉證據僅得認 定後保險桿有刮擦受損情形,惟尚不足以認定確有更換後保 險桿之必要。是本件僅得認定修補及烤漆為必要修復費用, 更換新品部分均非必要支出,而依上述中華賓士公司之費用 說明,關於後保險桿烤漆有工資費用2,016元及塗裝物料費 用4,032元;另修飾補土部分,被告主張修補費用為1,200元 ,並提出秀明公司出具之書面為佐(見本院卷第112頁), 原告雖否認秀明公司建議之修繕方式,然對此修補費用並無 爭執,是修補費用應以1,200元計算。綜上,原告請求系爭 車輛所支出之修復費用以7,248元(即2,016+4,032+1,200 =7,248)為必要,逾此範圍,即非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權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2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即10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七、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