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建小字第15號
原 告 建新廚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峯敏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侯淑杏發
支付
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陸佰柒拾元,
應繳
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伍佰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另將
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
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