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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建小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小字第15號 原   告 建新廚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峯敏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侯淑杏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陸佰柒拾元,   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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