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建小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育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6 萬
1,30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
○○○ 巷○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