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27號
原 告 固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威佐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貝成室內裝修設
計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240 元,應繳
裁判費新
臺幣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490 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