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賀揚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龔瑩武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正鍁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
年 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
補繳,並附
繕本 1件俾送達
對造,逾期不補,則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