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正鍁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文正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賀揚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瑩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
年 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