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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建簡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正鍁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正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賀揚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瑩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 年 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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