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有巢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國銘
被 告 環球胜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綢
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環球胜肽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貳拾肆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應繳
裁判費貳仟陸佰
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
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
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