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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建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有巢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銘 被   告 環球胜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綢 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球胜肽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貳拾肆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貳仟陸佰 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 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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