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32號
原 告 群義歐化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進順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
律師
林明忠律師
被 告 大紀元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彥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盧駿毅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