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48號
原 告 柏玨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溫佳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奧陸斯國際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