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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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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建簡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奧陸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柏玨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1萬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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