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奧陸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金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柏玨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1萬37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