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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建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5號 原   告 韋俞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程 一、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雲屏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捌拾陸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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