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5號
原 告 韋俞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國程
一、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黃雲屏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捌拾陸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