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50號
原 告 晟益加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家霈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
劉祐希
被 告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訴訟代理人 李孟苓
蘇坤泉
曾玉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
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