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秉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燭瓊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曾芳柏
鄭月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
年 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