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建簡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秉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燭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曾芳柏       鄭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 年 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