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53號
原 告 三宅一秀空間創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郁琇琇
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
律師
林貴卿律師
被 告 黃詩詠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吳立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以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244
號減少報酬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8 月25日裁定命在該減少
報酬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
上開民事訴
訟業已終結,有上開民事判決影本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職權
調取上開民事案卷核閱
無訛,本院
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
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 段○○○ 巷○ 號)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