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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建簡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53號 原   告 三宅一秀空間創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郁琇琇 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林貴卿律師 被   告 黃詩詠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吳立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244 號減少報酬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8 月25日裁定命在該減少 報酬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上開民事訴 訟業已終結,有上開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 調取上開民事案卷核閱無訛,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 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 段○○○ 巷○ 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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