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光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淑俐
訴訟代理人 賴良茂
被 告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品吟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