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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建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光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俐 訴訟代理人 賴良茂 被   告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品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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