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玉豐海洋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碩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旭海科技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
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7萬1138元部分提起上訴,
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為27萬113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