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竟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即竟園室內裝潢設計有
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佩芙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士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