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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建簡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竟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即竟園室內裝潢設計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士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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