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建簡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9號 原   告 新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良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范淑貞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黃以安       蔡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 伍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1年8月21日標得被告就坐落臺 北市○○區○○○路○○○號之「愛國大樓東側六、八、九樓 廁所整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兩造並於101年8月31日 簽訂「愛國大樓東側六、八、九樓廁所整修工程」工程採購 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嗣原告完成系爭工程後,被告卻 表示系爭工程項次貳-三-2「蹲式馬桶衛器、管線、整體 衛浴箱體及設備」及項次貳-三-3「坐式馬桶衛器、管線 、整體衛浴箱體及設備」並未依原始圖說施作,而拒絕給付 系爭二項工程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79,345元(即如附 表編號一所示工程部分,僅給付1組款項,其餘11組並未給 付)及74,826元(即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工程部分,僅給付12 組款項,其餘3組並未給付),以上合計354,171元,再加計 5%營業稅,共371,880元。惟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工 程部分,係經被告同意後,在不影響使用功能之原則下,予 以變更設計,原告就改善後之契約圖說施作,原告之施工項 目並無瑕疵,與系爭契約規定亦無不符之處,且施工成果符 合被告之使用目的,亦不妨害被告使用安全及觀瞻,被告卻 以此拒絕給付工程款,違背工作完成即應給付承攬報酬之鐵 律。又依系爭契約詳細價目表前之「總表」,尚有另外編列 稅金5%部分,故單價尚須加計營業稅,原告是以總價4,230 ,000元進行投標。且被告主張不符系爭契約規定部分,只有 一些管線及配管部分,所占比例很小,但被告全額減價,有 權利濫用情形,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71,8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前項判決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機關驗收結果與系爭契約規定不符,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 2項前段、同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得於必要 時減價收受,減價之計算方式即依契約規定。又依系爭契約 第19條第3款第3目規定:「施工項目與規定不符者,在不影 響使用目的,不妨礙安全及觀瞻,經甲方檢討其拆換確有困 難者,該施工項目甲方得以全額扣款收受」,故系爭契約已 明訂如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被告得辦理減價收受,減 價之計算方式為全額扣款。且本件減價收受之扣款方式已於 契約中明定,如原告認為不妥,應於招標公告及等標期間向 被告提出異議,或不參與投標,而非於得標履約後方復爭執 。如被告不依契約規定全額扣款,不僅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 ,亦造成原告之僥倖心態,因其得以低價工法交付不合契約 約定之工程項次,低價搶標,排擠願意依契約約定施作之其 他投標廠商之不公平競爭狀態,恐致劣幣逐良幣之效應。 ㈡原告於101年12月12日第一次函報竣工,惟經被告竣工查驗 結果,系爭工程項次部分未施作,原告101年12月20日來函 請求原告就系爭工程項次依現況報驗,不予列入竣工查驗未 完成之缺失,惟被告不予同意,函復原告系爭工程項次並未 依契約規定施作,且因原告逕自更改配管方式,致使本工程 喪失明管配管及檢修之功能,故被告不同意將此列入已竣工 項目,請原告儘速依契約圖說施工。原告於101年12月21日 第二次申報竣工,惟經被告辦理第二次竣工查驗結果,相關 工程項次仍未施作,被告於竣工查驗紀錄表載明因原告整體 衛浴配管及高程未依圖施工,已喪失其功能,請原告依圖說 修正,且判定本工程未竣工。原告續於101年12月27日及102 年1月2日來函就系爭工程項次請求依現況報驗,並第三次申 報竣工,因被告見工址現場未有任何作為,先於102年1月9 日函復不予同意,請原告就前次查驗未完工項目確實依圖說 施作,並辦理第三次竣工查驗,查驗結果系爭工程項次仍未 施作完成,查驗紀錄表再次載明如不依圖說施作之處理方式 ,且本工程未竣工。原告於102年1月4日來函表示若依圖說 施作恐有困難,為避免拆除重做耗費工時衍生其他問題,請 求被告依現況驗收,被告見原告顯無依圖說改善之意願,而 系爭工程項次雖與契約規定不符,惟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亦無減少通常效用,又相關管線已埋入,經檢討拆換確有 困難,爰於102年1月21日函知原告,就系爭工程項次現況收 受,並依契約第19條第3項第3款辦理全額扣款,函文中亦載 明全額扣款項目及數量,原告亦無爭執,被告遂辦理第四次 竣工查驗。系爭工程項次與契約不符部分依據上開函文判定 竣工,並於102年1月23日驗收紀錄載明情形,且經原告簽名 確認無誤。詎原告現今片面斷章取義,空言指稱被告同意其 變更設計云云,與事實不符。原告請求的是現況報驗,而非 變更設計,變更設計需要在施作前提出申請,而非完工後才 請求變更設計。 ㈢依系爭契約工程設計圖B3-1至B3-3,本件係採整體衛浴(UT ),箱體內含必要的通氣管、給水管及排污管,採獨立式單 層平面配管及乾式工法安裝為其特色,與傳統工法之最大不 同處如下:⒈配管方式不同:整體衛浴(UT)馬桶衛器之管 線以明式配管,不穿越建築結構,再連通至管道間之直立幹 管;傳統工法採用埋入式配管,且每個衛器配管均須穿越樓 層,以吊架方式連通至直立幹管。⒉維修差異:整體衛浴( UT)基於其獨立式單層配管設計,打開箱體的上蓋或面板即 可快速實施檢修,無需跨越樓層維修;傳統工法因管線埋入 ,造成維修費時且較困難,亦可能造成工事污染其他樓層。 然原告就系爭工程項次之施作結果,6、8樓部分打開箱體上 蓋後僅見通氣管(PVC材質)、給水管(不銹鋼材質),未 見排污管(紅色PVC材質),而9樓蹲式與坐式馬桶衛器共用 整體衛浴箱體,打開箱體上蓋後,雖可窺見部分坐式馬桶衛 器連接至橫向排污管之彎管,但排污管之施作方式與6、8樓 相同,即排污管連通至管道間之直立幹管前,已遭混凝土填 封且穿越樓板,顯然契約圖說不符。又因原告逕自更改配管 方式,致使本工程喪失明管配管及檢修之功能,亦即最需頻 繁檢修之排污管已遭埋入,無法經由打開該樓層箱體的上蓋 或面板快速維修,已非整體衛浴(UT)之設計。 ㈣就鑑定報告之意見: ⒈第9頁鑑定結果1:僅見鑑定人指稱「目前已在使用中」, 而驟論「理論上應無不符合被告使用需求之問題」,鑑定 人並未說明係如何依據其特別學識經驗而為之判斷,且該 結論亦非本於鑑定人之「特別知識」判斷所生,稍嫌速斷 ,亦不符鑑定之立法意旨。 ⒉第9頁鑑定結果2:「空間狹小不容易維修」與「以混凝土 填封排汙管、無法打開箱體檢修」不應相同並論。被告之 契約圖說,明定應採當層明式配管,打開箱體的上蓋或面 板即可實施檢修,無須跨越樓層,縱有鑑定結論所稱空間 狹小之疑慮(為假設語氣,被告並不認同),仍屬明管配 管及具可當層檢修之功能。今原告將相關排汙管以混凝土 填封,並且任意穿越樓板,被告永遠無法經由打開該樓層 箱體上蓋或面板檢修,且一有修繕需求時,勢必須跨越樓 層,較耗費時間,且增加困難度,被告原設計的「當層明 管檢修」功能已減損,故維修之情形與原設計截然不同, 鑑定人完全不顧被告採用整體衛浴(UT)工法之目的,亦 無視被告「明管配管、當層檢修」之需求,將「明管配管 、當層檢修」與「混凝土填封排汙管」為相同之評價。 ⒊第9頁鑑定結果3:鑑定人所稱「被告提供之圖說本身即有 瑕疵」,其立論基礎應有錯誤:⑴第8頁結論1,表示三家 廠商產品型錄之施工手冊,排汙管均未配置於UT箱體內。 惟查鑑定報告第30頁至第35頁所附三家廠商產品型錄,相 關產品剖面圖均可查知排汙管係配置於UT箱體內,且其中 和成廠商型錄上更清楚載明「必須有檢點的功能與更換的 可能,明式配管是必須的,…整體盥洗系統之產品設計採 用整體規劃過的獨立箱體,內部配置給水管、排水管(即 前述排汙管)與通氣管…」,鑑定人所云令人費解。有關 第8頁結論1後段,表示洩水坡度依設計圖為1%,電光廠 商要求坡度不宜小於1/50,故長度亦受限制等語。惟被告 圖說係載明「污排水管水平管洩水坡度…4”」及4”以上 不得小於1/100」,並非鑑定人所載「依設計圖為1%」。 被告圖說僅係重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6條第2項 規定訂定之「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4.2.3 規定。電光廠商要求坡度不宜小於1/50乙節,未見鑑定人 提供相關資料佐證;縱技術上有洩水坡度不小於1/50施工 之需求,原告亦應於施工前提出,而非逕自不依契約施作 ,遲至訴訟方復爭執。縱如鑑定人所稱相關設備安裝坡度 不宜小於1/50,卻未見鑑定人或原告就系爭工程現場洩水 坡度提出計算資料,亦未就長度受有限制舉證以實其說, 被告否認工程現場長度有受限制之瑕疵。鑑定人所稱「施 工法最好依廠商之標準施工法施工」云云,惟依系爭契約 ,並未要求原廠施工,故無論是原告自行履行或由其分包 廠商履行系爭工程承攬工作,皆應依契約圖說施作。又何 謂「標準施工法」未見鑑定人論述,亦未說明契約圖說是 否與其所稱「標準施工法」不同。縱有不同(為假設語氣 ,被告並不認同),亦如被告一再重申:原告應於施工前 提出,而非擅自施作與契約內容不一致之工程。 ⒋第9頁鑑定結果4:系爭契約明定系爭工程採整體衛浴(UT )工法,本無傳統工法之設計圖說。惟原告施作結果已非 UT工法至為灼然,被告依契約規定辦理減價收受、全額扣 款,並無違誤。 ㈤縱依原證三第1頁【六、八樓女廁排污管路位置】,認為應 符洩水波度1/50,然原設計所需高度為9.7公分,其所餘淨 空間20.3公分完全足以容納前述18.7公分之必要空間;及原 證三第2頁【九樓女廁排污管路示意圖】,認為為符洩水波 度1/50,原設計所需高度為10.86公分,其所餘淨空間19.14 公分亦完全足以容納前述18.7公分之必要空間。縱依設備廠 商建議洩水坡度為1/50,系爭工程現場條件也能完成被告之 設計,被告之設計並無瑕疵,自始不存在原告所稱需在現場 將樓板穿孔之情形。 ㈥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05年5月17曰105(十七)鑑字第1209 號函(下稱補充鑑定函)之意見: ⒈系爭契約圖號A4-1第22點已明定「高程標示為結構體整地 高程,完成面高程需依據排水位置施作洩水坡度」,然補 充鑑定函說明一、㈢、1,表示a點設計高程為0,則排水 溝底c之高程為-4.8公分(洩水坡度百分之一)或-8.8公 分(洩水坡度五十分之一),而需自地板面往下挖鑿4.8 公分或8.8公分,已完全破壞樓板結構云云。惟查a點之高 程標示,依系爭契約已明定為結構體整地高程,非馬桶出 管高程,亦非洩水高程,其實際完成面高程應由原告於契 約規範內依據排水位置施作,故補充鑑定函以a點高程為0 ,而推論必需自地板面往下挖鑿,自屬違誤。 ⒉補充鑑定函說明一、㈢、2末段,表示蹲式馬桶地坪高程 必須考量排污管長度,多數時候寧可中途鑽孔下引等語, 僅為猜想見解,未能提出明確實據,亦與衛浴設備廠商DM 之產品說明不合。依和成欣業DM明載UT工法為「明式配管 」、「不穿越建築結構」、「獨立式單層配管」、「正面 拆除簡易,內部檢修便利」,電光企業DM亦明載「不須破 壞建築結構」、「日常維護時只須卸除面板即可進行管線 的檢修」等UT工法之特色,並無補充鑑定函所述「多數時 候寧可中途鑽孔下引」之情形。 ⒊補充鑑定函說明一、㈢、2末段,表示維修必須破壞當層 部分設備,及仰頭維修常被污水澆得滿頭滿臉等語,惟如 原告確實依照契約圖說施作,不鑽孔下引將管道填封,維 修時應係當層拆卸UT箱蓋維修,而不會發生前述補充鑑定 函所稱之情形。 ㈦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原告於101年8月21日標得被告之「愛國大樓東側六、八、 九樓廁所整修工程」,兩造並於101年8月31日簽訂「愛國大 樓東側六、八、九樓廁所整修工程」工程採購契約書,約定 契約總價(含稅)為4,230,000元,其中關於如附表編號一 、二所示之「蹲式馬桶衛器、管線、整體衛浴箱體及設備, 共12組」及「坐式馬桶衛器、管線、整體衛浴箱體及設備, 共15組」,工程總價(未稅)各為304,740元、374,130元, 應再加計營業稅5%,而系爭工程已完工,並經被告查驗及 辦理減價收受等節,有工程採購契約書、原告公司101年12 月12日函(即第一次申報竣工)、被告公司101年12月20日 函(暨所附101年12月18日竣工查驗紀錄表)、原告公司101 年12月20日函、被告公司102年1月7日函、原告公司101年12 月21日函(即第二次申報竣工)、被告公司101年12月27日 函(暨所附101年12月25日竣工查驗紀錄表)、原告公司101 年12月27日函、原告公司102年1月2日函(即第三次申報竣 工)、被告公司102年1月9日函、被告公司102年1月11日函 (暨所附102年1月9日竣工查驗紀錄表)、原告公司102年1 月4日函、被告公司102年1月21日函(即辦理驗收方式及全 額扣款等)、被告公司102年1月21日竣工查驗紀錄表及被告 公司102年1月23日驗收紀錄等件在卷足稽(見外放之工程採 購契約書1本及本院第53至68頁)。又除工程總價304,740元 、374,130元是否已含營業稅乙節外,其餘事實為兩造所不 爭,堪以認定。再觀諸系爭契約「總表」所示,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工程總價304,740元、374,130元,確屬未含稅 前之金額,依約應再加計營業稅5%。 四、原告復主張被告應再給付其餘工程款項371,880元(即加計5 %營業稅)云云,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 應審究者即為:被告依系爭契約第19條第3項第3款規定,就 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工程之其中11組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工程 其中3組為全額扣款收受,而拒絕給付報酬,是否有理由? 茲分述如下: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且按「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此就 民法第四百九十條及第四百九十四條參照觀之,不難索解。 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 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補, 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 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之規定請求減 少報酬而已」,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814號裁判意旨參 照。又系爭契約第12條付款辦法第1項規定:「本工程全部 價款於全部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惟如有逾期竣 工情形者,應先扣除逾期罰款後核付」。查本件原告已完成 工作,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承攬人即原告請求定作人即被告 給付約定之承攬報酬,尚非無據。 ㈡次按系爭契約第19條第3項第3款約定:「施工項目與規定不 符者,在不影響使用目的,不妨礙安全及觀瞻,經甲方檢討 其拆換確有困難者,該施工項目甲方得以全額扣款收受」。 查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施工項目確與原設計圖說規定不 符乙節,為兩造所不爭,亦堪以認定。而觀諸被告公司102 年1月21日產字第1020006784號函文所載「...三、整體衛廁 箱體及配管部分:...㈢坐式馬桶排汙管掩埋部分:1、6樓 及8樓男女廁、9樓女廁等合計共12組,同意貴公司所報,依 契約圖說改善,改善後仍依契約圖說標準辦理驗收。2、9樓 男廁合計共3組坐式馬桶排汙管掩埋部分,貴公司應於排汙 管轉彎適當處無償加設清潔口,同意貴公司所報埋管現況, 並依本工程採購契約第19條第3項第3款辦理全額扣款。㈣蹲 式馬桶排汙管掩埋部分合計共11組,貴公司應於排汙管轉彎 適當處無償加設清潔口,同意貴公司所報埋管現況,並依本 工程採購契約第19條第3項第3款辦理全額扣款。...四、應 辦理全額扣款項目及數量:㈠詳細價目表項次貳-三-2『 蹲式馬桶衛器、管線、整體衛浴箱體及設備』11組。㈡詳細 價目表項次貳-三-3『坐式馬桶衛器、管線、整體衛浴箱 體及設備』3組。...」等旨及全額扣款收受價目表(見本院 卷第41至42頁),可知被告就如附表編號一蹲式馬桶所示之 其中11組蹲式馬桶排汙管掩埋部分,及如附表編號二坐式馬 桶所示之其中3組9樓男廁坐式馬桶排汙管掩埋部分,雖同意 原告於排汙管轉彎適當處無償加設清潔口後,同意其所報埋 管現況,惟仍表明要依系爭契約第19條第3項第3款辦理全額 扣款。 ㈢又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 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 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 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 害之賠償總額。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 數額,民法第250條第1項、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契約 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 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 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庶符實情而得 法理之平;又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則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而 顯失公平,非不能依誠信原則予以檢驗,最高法院95年度台 上字第1095號裁判意旨參照。觀諸系爭契約第19條第3項第3 款約定內容,只要原告施工項目與規定不符者,縱使不影響 使用目的,不妨礙安全及觀瞻,被告仍得以全額扣款收受, 核此條款應屬不依約履行之違約金性質,又既未明定為懲罰 性違約金,應視為因不履行債務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㈣本件依原告之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遭全額扣款之 蹲式馬桶11組及坐式馬桶3組,關於使用上需求、維修等事 項,經送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其鑑定結果及鑑定人到 庭證述內容,分述如下: 1.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04年10月16日104(十七)鑑字第1161 號函所附鑑定報告書係記載:「結論:㈠雙方爭議點為排 汙管道水平管部分,經查工程採購契約詳細價目內備註攔 同意使用之三家廠商(和成、電光、隆昌)產品型錄之施 工手冊,排汙管部分均未配置於UT整體箱內,為達到最低 之洩水坡度,其最低處僅能配置在原有樓板高度,因地板 洩水坡度不得小於1%,而蹲式馬桶地坪面至U型溝底最大 高程一定(小於30公分),而排汙管之洩水坡度依設計圖 說為1%(依電光衛浴設備安裝尺寸圖集要求,坡度不宜 小於1/50),故其長度亦受限制。㈡依被告提供之設計圖 說,排汙管設於UT箱下之U型溝內,並不能達成所謂限縮 檢修範圍之目的,在實務經驗上,因U型溝內扣除水泥粉 刷、防水、4吋排汙管後之單邊淨空間寬度應不大於3公分 ,且有上層箱體之阻礙,故維修絕非如想像之容易,此U 型溝之設計反而導致將來易積水、孳生蚊蟲、蟑螂、甚至 老鼠,而且清潔不易,故三家廠商均不做此設計(詳附件 電光、和成、隆昌整體衛廁設備型錄)。㈢依A4-1、A4-2 地板排水管線圖之U型溝之排水方向及溝底高程評估,有 些必須挖鑿原有樓版,有些可能導致水平排汙管無法順利 排放。㈣根據訪談前述三家廠商之結果,UT整體衛廁均由 自家工廠生產,自己工人現場組裝,不假手他人,經詢問 原告亦如是說,UT整體衛廁都由電光公司派技術工人來現 場施工組裝。...二、鑑定結果:㈠系爭工程中被告未付 款之蹲式馬桶11組、坐式馬桶3組,是否符合被告使用上 之需求?※目前已在使用中,理論上應無不符合被告使用 需求之間題。㈡系爭工程中被告未付款之蹲式馬桶11組、 坐式馬桶3組,在維修上是否有困難?※在維修上可能產 生之問題與原設計相同,U型溝將來易積水,孳生蚊蟲、 蟑螂、甚至老鼠,而且清潔不易。㈢系爭工程中被告未付 款之蹲式馬桶11組、坐式馬桶3組,若因不符合原始設計 而需要減少工程款,則減少金額若干為允當?※既然設計 要求使用UT整體衛廁,則施工法最好依廠商之標準施工法 施工,而且整體衛廁均由衛廁生產廠商工廠自行生產製造 ,又由廠商技術工人現場組裝,就功能性講被告提供之圖 說本身即有瑕疵如前述,因此不應扣款。㈣系爭工程以傳 統工法施作及以整體衛浴(UT)工法施作,整體工程價金 差異多少?※本案並無傳統工法施作之問題,亦無傳統工 法之設計圖說,故無法評估其整體價金差異多少」等旨, 有該鑑定報告書1件在卷可稽。 2.而證人即本件鑑定人林章鏡建築師則到庭證述:「(問: 就鑑定報告書第9頁,倒數第5行『...就功能性講,被告 提供之圖說本身即有瑕疵如前述』,所指瑕疵為何?)所 謂瑕疵就是指鑑定報告書第8頁之結論一、二、三、四, 說明如下:一、就結論一之部分,瑕疵為排污管的洩水坡 度,被告的圖說整修項目(二),鑑定報告第26頁第26項 記載,因為糞管都是4吋,依第26項之此記載不得小於百 分之一。依據電光牌提供給我的2014年電光牌安裝尺寸圖 集第10頁,原則上管徑應大於10公分,約4英吋,坡度也 不宜小於五十分之一。因為糞便是有一些固體,如果坡度 不夠的話會積在管子中,被告所提供的坡度較有可能使固 體的糞便停在管子中,但不是絕對的。二、就結論二之部 分,排污管設置在UT箱下之U型溝內,被告認為會限縮 檢修範圍,但我認為不會,理由是U型溝內扣掉粉刷、防 水及4吋排污管,兩邊大約只剩下2、3公分,要檢修也不 好檢修。鑑定報告第31頁上方的圖示,這二個圖就是一般 UT箱的施工法,該二圖都是電光牌的施工法,被告圖說 是鑑定報告書第29頁中圖最右側,被告圖說的排污管沒有 埋在混凝土中,有留一個溝,沒有封死,而鑑定報告書第 31頁是將排污管封在混凝土中,被告認為沒有封死會較容 易檢修,但是我認為實際上不一定容易檢修,因為UT箱 上有給水管、排氣管等很多管線,且空間狹小,如果要檢 修,要把整個UT箱拿出,所以不管和成、隆昌及電光牌 的施工法都不會設計這樣的U型溝。且有其它缺點,因為 有各種管線在裡面,且工人每天都要洗廁所,該處較低, 容易積水,這個環境是很陰濕的,故U型溝會積水,可能 有蚊子、蟑螂及老鼠躲在裡面。三、就結論三部分,鑑定 報告書第26、27頁的圖,如鑑定報告書第26頁最左側圖, 「+-0」是原來樓板的高度,往下有三個箭頭,表示要 把樓板剷除才做的出洩水坡度,普通樓板以百分之一的洩 水坡度來說,要把樓板挖除好幾公分才做的出洩水坡度, 「+15」表示女廁是要從樓板墊高15公分。樓板只有10幾 公分,如果開挖的話會破壞結構,會產生安全問題,所以 原告不應該破壞樓板,所以這部分原告沒有按圖施工是可 以原諒的。在被告很多圖說都有這種情況,我也不認為被 告設計的時候是故意這樣做,我認為可能是畫圖時沒有注 意細節。四、就結論四部分,我有問原告UT箱是如何施 工,原告說所有的UT箱都是供應廠商派員施工,不是原 告製作的,是原告供應商做的,我也有打電話去電光公司 確認,他們說UT箱都是電光的工廠做好之後,由電光的 員工到場施工,既然如此,UT箱應該沒有問題,因為U T箱是電光他們製作的,由他們的工人組裝,且我現場也 沒有看到任何問題。五、被告提到原告部分排污管是用水 泥掩埋,與被告設計圖說不符。六、被告給我的感覺是認 為原告沒有把排污管留空,而認為原告與施工圖說不符, 但我認為不應該留空,應該用混凝土把U型溝整個封起來 ,較不會藏污納垢。七、洩水坡度部分如果是百分之一的 話,不容易讓固體排掉。蹲式馬桶蹲的位置高度是30公分 ,馬桶埋入地下約15公分,再往下配管的空間最多也只有 15公分。鑑定報告書第29頁中間圖示最右側,半圓形處的 下方是埋下去的,「300」指的是30公分,馬桶下方圓形 正字號就是接排污管的,因為如果要有五十分之一坡度的 話,最高的地方也只有15公分,且污水是在低的位置,低 的位置離樓板沒有幾公分。鑑定報告書第20頁第8項是要 留穿板孔,原告實際上施工有穿樓地板,依據被告的主張 是要排污管直接通到管道間,不能穿孔鑽樓板,原告有鑽 樓板,是為了要縮短距離拉高洩水坡度,目前我認為這該 方法是可以達到洩水坡度的方法」、「(問:依據鑑定報 告書第8頁結論一,上面載明三家廠商施工手冊排污管均 未配置於UT整體箱內,但是依據鑑定報告書第30頁以下 ,卻均配置其內,鑑定依據是否有違誤?)依據鑑定報告 書第30頁右側四張圖說,第一張是坐式,其餘三張都是蹲 式,下三張打斜線部分也都是混凝土灌滿,並非被告所述 配在UT箱裡。第一張圖是坐式馬桶,高度約40公分,可 以達到洩水坡度,故該圖是可以將管線配置在UT箱中, 下三張都沒有配置在UT箱中,都已經用混凝土灌滿」、 「(問:本件包含蹲式及坐式馬桶,且鑑定報告書第33頁 左側上方及下方圖說都是蹲式馬桶,管線也是在UT箱中 ,也沒有掩埋,且第34頁下圖也是在UT箱中,證人對此 有何意見?)一、鑑定報告書第33頁左上圖沒有灌混凝土 ,全都是鋼架支撐,與本件施工圖不同。34頁下方圖說的 馬桶也是都用鋼架支撐,沒有灌混凝土,與本件施工圖完 全不同。二、坐式馬桶與蹲式馬桶在一起,並用時一定是 用蹲式馬桶的高度來設計」、「(問:關於鑑定報告書第 8頁結論一,表示長度受限制,鑑定人並未說明為何現場 條件做不到法令規定的洩水坡度百分之一,且現場條件縱 使做到五十分之一,也不需鑽洞,有何意見?)一、我認 為被告引用的洩水坡度百分之一是技術規則的規定,但是 我們都是以廠商的安裝規範作為依據,因為廠商的安裝規 範較嚴格,是反應很多現狀所作的規定,因為如果有問題 ,廠商要去修繕,所以廠商的規範一定較為實用。二、我 認為現場的條件要做到五十分之一的洩水坡度有困難,鑑 定報告書第26頁電梯井背面寫「+15」,因為排污管的底 部離樓板只有幾公分」等語(見本院卷第174至175頁)。 3.又就上述被告所質疑之現場條件是否可以作到1/50洩水坡 度乙節,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亦以105年05月17日105(十七 )鑑字第1209號函覆本院補充鑑定意見及判斷依據如下( 見本院卷第192至206頁): ⑴依現場條件,為何無法做到「洩水坡度百分之一」? 說明:依結論⒈之論述,並未說明現場可否做到洩水坡 度百分之一,僅在做一般施工慣例之描述,倘洩 水坡度小於百分之一,則排水不良,有積水之疑 慮,至於排汙管則與一般地板之洩水不同,因其 所排內容物不同,多數時候有固體物,故為防堵 塞,排汙管之洩水坡度一般應較地板之洩水坡度 大,此結論1僅係在敘述一般原則性之要求。 ⑵依現場條件,如不鑽洞,是否可以做到「洩水坡度五十 分之一」?說明: ①依A2-1:六、八樓廁所整修平面圖、A4-1:地板裝修 及地板排水管線圖及施工廠商新璨營造提供之現場實 際施工尺寸,女廁排水溝最低點設為a點,其設計高 程為0,則排水溝底c之高程為:0-(110+125+125 +120)l%=-4.8公分(假設排水溝洩水坡度為 百分之一)即自a處起算到管道間c點間之排水溝最深 處已自地版面往下挖鑿4.8公分,恐已破壞板鋼筋, 影響結構安全。再從排汙管c處之高程檢討,該處之 高程依電光牌蹲式馬桶施工法要求,最少應為:0- (70+125+125+120)l/50=-8.80公分假如完 全依設計圖尺寸施工,排汙管在c處須挖鑿樓板8.8公 分,因已完全破壞樓板結構更不可行。 ②依A2-2:九樓廁所整修平面圖、A4-2:地板裝修及地 板排水管線圖及施工廠商新璨營造提供之現場實際施 工之尺寸,九樓女廁最遠端蹲式馬桶排汙管出口設為 A點,設計高程為0,則排水溝底B之高程為:(114+ 114)l%=2.28公分(假設排水溝洩水坡度為百分 之一)則該處排汙管B之高程為+2.28公分,9F-A蹲 式馬桶排汙管排出口處之高程最少應為:2.28+(11 4+114+70)l/50=8.24公分因此9F-A馬桶亦應相 對提升8.24公分,即17+8.24=25.24公分,而非施 工詳圖B3-2之17公分所以該處蹲式馬桶表地平面應為 :30+8.24=38.24公分,而非仍為30公分。由上面 就現場實際尺寸分析,若排汙管要做到五十分之一之 洩水坡度,又不破壞結構體,則必須修改設計圖說提 高地板高程,或減少排汙管直行長度,即在中途鑽洞 導引下行以取得水頭落差。本案癥結在於大樓樓板已 定無法變動,蹲式馬桶地坪高程必須考量排汙管長度 ,多數時候為取得水頭落差,寧可中途鑽孔下引,以 解決距離太長的問題。被告工務部門堅持排汙管應由 當層進入管道間,在實務上可能造成兩個維修上的困 境:※一旦維修時,可能必須破壞當層部分設備※假 如從下層天花板上方維修,管道接合部幾乎都在維修 人員頭部以上位置,仰頭維修常被汙水澆得滿頭滿臉 ,而且管道過度集中維修困難,一般廠商較不願接此 案例。 ⑶有關電光牌2014年衛浴設備安裝尺寸圖集影印前後封面 及內頁第9、10、11頁隨文送呈參考。 4.按鑑定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鑑定人或受囑託之機關或 團體依其特別知識就鑑定事項加以判斷,本應詳盡說明其 獲得鑑定結論之理由,所得之鑑定意見僅係供作法院判斷 事實之證據資料,其可採與否?法院仍應踐行調查證據之 程式而後定其取捨。因此,法院於分別囑託數機關或團體 就同一鑑定事項為鑑定時,如該數機關或團體就同一鑑定 事項所為鑑定意見不同,或提出之鑑定書尚有不明瞭或不 完足之處者,自應命各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到場說明 ,經法院訊問或當事人發問,使兩造充分瞭解鑑定意見之 形成後再為適當完全辯論,必待透過上述程式,依自由心 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所踐行之調查證據程式始得謂為合法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69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 經囑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而鑑定人林章鏡建築師已 到庭經法院訊問及兩造發問,並就兩造仍有爭議部分,再 為上述補充鑑定,則其就本件所為鑑定事項之判斷,應認 屬可採,被告雖仍爭執鑑定內容不當,而為前揭抗辯內容 ,惟並未提出相關專業鑑定意見以資參酌,尚難資為有利 被告之認定。 ㈤本件依上述鑑定意見,可知原告就遭全額扣款之蹲式馬桶11 組及坐式馬桶3組,於使用需求或維修等事項上,尚難認有 任何瑕疵情形,本件亦無證據認定原告係以較低成本進行施 工,雖該等施工項目與契約圖說不符,應屬有不依約履行之 情事,惟其不符處主要是其中管線配管部分,僅占「馬桶衛 器、管線、整體衛浴箱體及設備」之一部分,在使用需求或 維修方面,既無瑕疵情形存在,本件被告逕以全額扣款,有 違誠信原則。本院審酌本件未符規定之施工項目,屬整修工 程之一環,其金額共計354,171元(未稅),占整修工程總 價3,280,784元(未稅)約10.7%、原告履行情形、不符規 定部分主要為其中之管線配管所占比例非鉅、社會經濟狀況 及其他一般客觀事實等一切情況,認被告主張以全額扣款之 違約金尚屬過高,應以扣減20%為適當,爰將違約金核減至 70,834元(未稅),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尚未給付之報酬於 297,504元【計算式:354,171元-70,834元=283,337元( 未稅),加計5%營業稅,應為297,5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之範圍內,洵屬有據,至原告請求超過上開數額部分,則 不應准許。 五、末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 成時給付之,民法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給付有確定期 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早於102年間即已完成 工作,被告本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報酬,惟被告迄未給付, 則原告僅請求併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12月25日 ,見本院卷第46頁)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9 7,504元,及自10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 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 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080元 第一審證人旅費 530元 第一審鑑定費 75,000元 合 計 79,610元 附表: ┌─┬─────┬───────┬──┬─────┬─────┬─────┐ │編│項次 │工程內容項目 │數量│ 工程總價 │ 已付金額 │尚欠金額 │ │號│ │ │ │(未稅) │(未稅) │(未稅) │ │ │ │ │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一│貳-三-2 │蹲式馬桶衛器、│12組│304,740元 │付1組款項 │279,345元 │ │ │(見詳細價│管線、整體衛浴│ │ │25,395元 │ │ │ │目表第4頁 │箱體及設備 │ │ │ │ │ │ │最末項) │ │ │ │ │ │ ├─┼─────┼───────┼──┼─────┼─────┼─────┤ │二│貳-三-3 │坐式馬桶衛器、│15組│374,130元 │付12組款項│74,826元 │ │ │(見詳細價│管線、整體衛浴│ │ │299,304元 │ │ │ │目表第5頁 │ │ │ │ │ │ │ │最1項) │ │ │ │ │ │ ├─┴─────┴───────┴──┼─────┼─────┼─────┤ │ 合計│678,870元 │324,699元 │354,171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