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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海商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海商簡字第9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王堉苓       廖仲涵 被   告 友村科技有限公司       (原名:宏大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蘇建銘為被告友村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 訟。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友村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4年8月3 日由鄧俊宏變更為蘇建銘,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兩 造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職權命被告友村科技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蘇建銘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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