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海商簡字第9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王堉苓
廖仲涵
被 告 友村科技有限公司
(原名:宏大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蘇建銘為被告友村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續行訴
訟。
理 由
一、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
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友村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4年8月3
日由鄧俊宏變更為蘇建銘,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
兩
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命被告友村科技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蘇建銘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