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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消小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消小字第6號 原   告 林玟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貝斯特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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