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消簡字第12號
原 告 李宥翰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林明雪
原 告 翁菁瑛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陳芬芳
被 告 歐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煌
訴訟代理人 羅孝忠
被 告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巍耀
訴訟代理人 王永文
林思岑
上列
當事人間旅遊契約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