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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10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03號 原   告 蘇錫政       徐何麗華       林志鴻       欣陽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晏慈 原   告 坤毅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秀珍 原   告 陳景奇 被   告 陳威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書約定:「雙方同意有 關本租約而生之糾紛、訴訟,以租賃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管轄法院。」,而本件租賃標的物為門牌號碼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等6間房屋,此有原告提出之 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況被告設籍於新北市,此亦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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