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03號
原 告 蘇錫政
徐何麗華
林志鴻
欣陽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晏慈
原 告 坤毅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秀珍
原 告 陳景奇
被 告 陳威全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
兩造所訂立之
不動產租賃契約書約定:「雙方同意有
關本租約而生之糾紛、訴訟,以租賃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管轄法院。」,而本件租賃
標的物為門牌號碼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等6間房屋,此有原告提出之
租賃契約書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況被告設籍於新北市,此亦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考。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