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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10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欠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66號 原   告 憲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許凱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智銘、吳金枝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伍 仟肆佰肆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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