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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109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992號 原   告 潤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蓋有原告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 正本與繕本各一件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原告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蓋用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 人印章,無從確認係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程式顯有欠 缺,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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