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061號
上 訴 人 鄭美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揚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
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