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293號
原 告 御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美甄
被 告 李文忠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號6樓之3,
有被告
戶籍謄本附卷
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